“第一步”
开发区不大象征意义重大
【关键词 1】
摘录:双方一致同意在实现划界前的过渡期间,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合作。为此,双方迈出了第一步。
解读:这是历史性的第一步,是中日通过对话与合作,有效化解东海问题存在的分歧与争议的一次重要实践。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著名海洋法学者刘楠来教授指出,作为东海共同开发的第一步,双方确定的共同开发区块面积不大,仅2600多平方公里,但是具有重要象征意义,可以说是一项实验。
随着现代海洋法律制度的发展,中日在海洋权益问题上出现严重分歧,东海问题成为两国关系中的一个难题。前几年随着中日关系出现严重政治困难,东海问题随之升温。
其实,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方就多次提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倡议,但终因涉及很多复杂问题,并且受中日关系制约,未能成为现实。
2004年,中日启动了东海问题磋商,双方随后就共同开发的具体方案进行了艰苦磋商。去年以来,中日关系进入“暖春”,两国领导人两度达成重要共识,明确提出使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的共同努力目标,中日东海问题磋商因此有了明确的方向。
“法律立场”
“临时安排”无妨“最后划界”
【关键词 2】
摘录:中日一致同意在实现划界前的过渡期间,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合作。
解读:在双方达成的共识和谅解中,屡次提及共同开发是“在划界前的过渡期间”、“作为划界前的临时安排”、“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著名海洋法学者刘楠来教授说,争端当事国在争端解决前做出临时安排,是符合国际法和国际实践的。共同开发就是一种重要的临时安排。它最根本的前提,就是不损害双方的法律立场。这一点也已为国际法所确认。针对海洋划界这样的“世界性难题”,国际上有关国家之间达成的共同开发协议有20多个。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明文规定:有关各国“在最终划定海域界限之前,尽一切努力达成实际性的临时安排。”这种安排“不妨害最后界限的划定”。刘楠来同时指出,双方的法律立场都不会因为共同开发而受到影响,这作为一个大前提已经非常清楚。换句话说,双方都不能以共同开发为依据主张权益。
互惠开发
共同勘探分享符合国际实践
【关键词 3】
摘录:双方经联合勘探,本着互惠原则,在区块中选择双方一致同意的地点进行共同开发。
解读:日方的数据称,东海的油气储量约达72亿吨。这是双方在东海角力的重要原因之一。
这次中日达成的共同开发谅解,是一项互利共赢的安排。
首先,它缓解了两国东海争议,有利于稳定东海局势。
第二,如果通过联合勘探能找到油气资源,将为双方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
第三,中日通过谈判,妥善处理东海争议这样复杂的问题,也有利于两国增进互信,推动两国在其他领域的互利合作。刘楠来指出,在共同开发区块内,双方将共同投资,共同勘探,通过平等协商确定作业地点,分享区块内的资源,以实现互利共赢。上述做法同国际实践是一致的。
春晓合作
合作性质属于中方吸收外资
【关键词 4】
摘录:中国企业欢迎日本法人按照中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有关法律,参加对春晓现有油气田的开发。
解读:中国春晓油气田的项目将继续依照中国法律予以实施。据悉,中方有关企业欢迎日本企业或法人按照中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有关法律,投资参加对春晓油气田的开发。至于参与的细节,两国有关企业或法人将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进行谈判,缔结商业合同。
刘楠来指出,上述合作是中国企业依法吸收外资的一种合作方式,这里所依据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这种合作与中日双方达成的共同开发谅解没有关系,其性质也与共同开发完全不同。
共同开发本质上是当事国达成海域划界协议前的临时安排,不影响双方的法律立场,作为一个直接的结果,共同开发就不能单独适用当事国任何一方的法律,需要双方通过谈判做出特殊安排,签订专门协议。
春晓油气田开发是中方在没有争议的中国海域依法行使其主权权利。日本法人依照中国法律,通过签订商业合同,获得春晓油气田的参与资格,实质上是外国石油企业参加中国石油企业的油气勘探开发对外招标。
综合新华社 本报记者 徐春柳稿件